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百度公司状告深圳一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据悉,这是首例涉“搜索引擎优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月20日下午,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前往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案件巡回审理活动,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其是百度网(www.baidu.com)的运营者,百度公司为反映客观自然搜索结果、保障用户的使用体验,每年投入大量的技术人员、服务器、带宽等资源,不断优化搜索引擎算法,保证百度自然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在搜索引擎反作弊方面也付出了巨大成本。而被告深圳一优公司宣称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通过以人工或机器的方式点击目标网站,为目标网站虚增点击量,制造虚假的用户需求,欺骗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使目标网站排到搜索结果首页,破坏百度公司服务的正常运行。
百度方代理人解释说,虚假的用户需求为不法网站提供可乘之机,会使本身没有用户需求、用户需求小的网站,排序至百度搜索首页。一优公司干扰百度搜索排序的行为,增加了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生态的各项成本,是对其他通过提高网站质量、网站内容苦心经营自身网站的其他合法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优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一优公司没有提供涉案网站的搜索排名优化服务。百度公司为大量提供搜索引擎优化业务的客户提供广告推广,说明其认可该项服务的合法性。一优公司是根据客户需要对其网站进行优化,并非是对百度自然搜索结果的干扰,也没有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优公司还提出,百度公司既控制百度搜索的广告推广,又不允许他人对自身网站进行优化来提升百度搜索的排名,会导致百度搜索的垄断,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互联网技术的突破和发展。百度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围绕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一优公司是否实际实施了点击目标网站从而提高网站点击量的被诉行为、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及方法等焦点问题各自举证,充分发表了意见。
该案将择日宣判。